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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期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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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判刑的類型和服刑時間的長短,地方或州政府將決定收容人的釋放日期。

良好行為獎勵刑期

符合假釋資格的良好行為獎勵(GCA)刑期與以下情況有關:

  • 1995 年 1 月 1 日之前所犯重罪
  • 2008 年 7 月 1 日之前所犯輕罪行為

當收容人服刑期或符合假釋資格的 GCA 刑期組合總計超過 12 個月時,VADOC 將計算其酌情假釋資格、強制假釋和良好行為釋放日期。

2008 年 7 月 1 日或之後所犯的輕罪不符合假釋考量資格,且 VADOC 不會計算,除非與其他州政府負責的刑期合併。

GCA 刑期以每服刑 30 天可賺取 0 天至 30 天的良好行為積分,按收容人的級別決定。有關良好行為獎勵分類系統的更多詳細資訊,請參閱《維吉尼亞法典》 §53.1-198; §53.1-202

獲得減刑積分刑期

獲得減刑積分 (ESC) 刑期與 199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犯下的重罪有關。一般而言,他們通常不符合酌情或強制假釋的資格。然而,2020 年頒布的立法修訂允許特定 ESC 刑期的假釋資格,如《維吉尼亞法典》§53.1-165.1,B 和 E 款所述。

如果收容人的有效 ESC 刑期超過 12 個月,VADOC 將計算其釋放日期。根據《維吉尼亞法典》 §53.1-202.3,適用於 ESC 的減刑積分刑期是由罪行或違反緩刑的基本罪行決定的。

減刑積分–1

《維吉尼亞法典》§53.1-202.3 中概述的罪行,第 A:1-17 款,每服刑 30 天可獲得 0 至 4.5 天的刑期縮減,歸類為減刑積分-1(ESC-1)刑期。減刑的速率是按收容人所屬的積分等級決定的。

減刑積分–2

任何符合《維吉尼亞法典》 §53.1-202.3 所述條件的罪行,第 B 款,服刑 30 天可獲得 0 到 15 天的刑期縮減,歸類為減刑積分-2 (ESC-2) 刑期。減刑的速率是按收容人所屬的積分等級決定的。

有關獲得獲得減刑積分分類系統的更多詳細資訊,請參閱《維吉尼亞法典》§53.1-202.2§53.1-202.4

計算釋放日期

滿足刑期所需的時間,無論是 GCA 還是 ESC,都取決於許多變數。每筆記錄都是獨特的,釋放日期必須根據個別因素來計算。

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於:

  • 在被 VADOC 接收之前所花費的監禁時間
  • 判刑類型
  • 判刑總額
  • 收容人正在獲得積分的等級
  • 在整個監禁期間收到的違紀行為
  • 其他可能影響時間計算的事件

提交問題

收容人可以將時間計算的查詢轉交至:

Virgi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
ATTN: Correspondence Unit/Court & Legal Section

PO Box 26963
6900 Atmore Drive
Richmond,  VA 232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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